财行[2009]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我们制定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 1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指国家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组织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主要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第三条 “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自2010年起执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确定“三支一扶”计划每年全国招募总数,并根据各省乡镇数量、“三支一扶”计划开展情况等因素向各省分配招募名额,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各省超出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自主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五条 各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照东中西部区域划分,给予各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补助,地方财政负担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服务人员体检、培训费用及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足部分等。
第六条 “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当年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分年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分年审核下达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成立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三支一扶”计划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省相应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组成的各省“三支一扶”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招募、体检、培训、派遣、考核、奖惩、解聘等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是“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审核各省上报的“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预算申请,并根据“三支一扶”计划招募数量及时下拨专项经费;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发放及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省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的申请、划拨和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地区专项经费管理细则;
(二)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预算;
(三)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和地方补助专项经费的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发放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并协助财政部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提出每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向各省分配招募名额;
(二)审核汇总各省“三支一扶”招募计划的实际落实情况,并协助财政部做好“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的预算核批工作;
(三)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各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发放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主管“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发放及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章 计划确定与实施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各省乡镇数量为主要依据,参考各地招募情况、服务期满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数量,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并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各省“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招募计划,于每年4月启动选拔招募工作,并于7月份前完成招募工作。招募工作结束后,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实际招募数量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各省上报的“三支一扶”计划实际招募人数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专款的申请、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确保“三支一扶”中央补助专项经费预算准确、拨付及时、管理高效。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根据不同地区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15000元给予补助;中部地区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0元给予补助;东部地区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各省“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预算申请,由各省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的完成情况及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并于当年8月15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按照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及相应的地区补助标准下达中央补助“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实际招募数量未达到计划名额的,中央财政按实际招募数量予以补贴。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分别对各省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各省招募名额计划及实际招募人数是否属实。
财政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实后的招募人数核定各地方“三支一扶”中央补助专项经费,并于9月底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省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挤占挪用专款、专款到位不及时、专款使用浪费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将减少或暂停分配以后年度的计划招募数量。
第二十一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补贴发放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离职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月制作“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并于每年年末进行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发放及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具体办法由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作为身份确认、日常管理以及补贴发放的重要平台。
“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应当将服务人员基本信息、岗位分配、日常考核、奖惩情况、补贴发放等相关的信息进行纪录,全国联网、动态管理,部分信息向社会公布。信息库建设与管理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商财政部后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