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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7]213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侨办:

   为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现将《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一日

 

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为加快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进程,推进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推进改革。有关省(区)要在两年内将华侨农场承担的教育、卫生、政法等社会职能分离出去,尽快推进华侨农场“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改革的实施。
  
(二)明确责任。按照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华侨农场各项社会职能应由所在地政府承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主要责任,以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为契机,大力推进农场体制改革。
  
(三)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资金。中央财政根据有关省(区)资金落实(以省级财政下发补助资金文件为准)和分离办社会工作进展(以农场与所在地政府正式签订的分离办社会划转文件为准)情况,下拨补助资金。
  
二、资金安排及标准
  
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资金主要由省级财政负担。有关省级政府要及时落实补助资金,督促农场所在地政府与华侨农场签订移交协议,明确移交时间进度。中央财政根据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情况分配补助资金(原则上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标准不低于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5倍)。中央财政和省(区)财政补助资金专项下达到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
  
对于有关省(区)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分离华侨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支出,中央财政按分离机构和工作人员数量给予补助。标准如下:
  
1.中小学校:每所5万元,每名教职工1万元;
  
2.医院(卫生站):每所4万元,每名医护人员0.6万元;
  
3.公安政法单位:每所3万元,每名干警1万元。
  
三、组织实施
  
华侨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有关省(区)及农场所在地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做好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社保、人事关系的划转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注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影响教育秩序,不得降低教学质量;做好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有关省(区)要加强对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进展以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况扣减补助资金。
  
四、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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